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司長王守智2日在接受中國證券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國土部將繼續加強與證監會、銀監會的聯動,從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中提取部分房地產土地閑置的情況,并抄送給銀監會、證監會等部門。
王守智表示,對于涉嫌土地閑置及炒地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銀監會將在新開發項目貸款的發放上給予限制,證監會將在其上市、再融資和重大資產重組的審批上予以限制。
國土資源部近日下發通知,要求各地從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中提取房地產土地閑置超過一年的情況,并抄送給銀監會、證監會等部門。
修訂后的《閑置土地處置辦法》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閑置土地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同時,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在國家土地督察系統2011年的例行督察中發現,43個城市918個項目存在土地閑置,涉及面積8.84萬畝。
我國近半數土地閑置由企業自身原因造成。對于這部分閑置土地,《辦法》規定,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地方國土部門將收繳相當于土地出讓價款20%的土地閑置費;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